現代公民深諳“不能把雞蛋放進同一個籃子里”的理財之道,往往傾向于基金、股票、銀行保本型理財、債權等多種組合資金理財配置方案。故銀行推出的貴金屬理財產品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但近一兩年來,黃金價格連續下跌,累計跌幅有近三分之一,因此部分客戶以各種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求通過法律手段彌補其損失。在現實生活中,市民購買黃金等貴金屬虧損可否行使撤銷權呢? 越秀區法院陳靖宇法官表示,實際上,購買者在銀行購買貴金屬時所簽訂的合同是一個買賣合同。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購買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該條,如果購買者能證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則可行使撤銷權。其中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比如,將買賣合同誤認為贈與合同而承諾。 但是,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這“一年”期間,債權人若不行使權利,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陳法官提醒,購買黃金等貴金屬的行為本身是一種風險投資,市民在購買時務必要詳閱買賣協議,做到心中有數;而銀行則要履行好風險提示義務,避免因購買者產生“重大誤解”造成經濟損失訴諸法律而引發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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