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層設計”將奠定未來期貨業的規范、穩健、持續發展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期貨監管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十二五”期間將推動制定期貨法、修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市場提供良好的法規制度保障。 在今年3月初的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提交的關于加快制定《期貨法》的提案,就曾引起期貨界熱議和媒體廣泛、持續的關注。 從月初全國政協委員的提案,到月底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十二五”期市發展思路,推動制定《期貨法》的表述,說明《期貨法》制定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對此,《證券日報》記者采訪了中國農業大學期貨與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教授常清和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及業內專業人士。 《期貨法》 可解決行業短板和矛盾 常清教授告訴本報記者,對于這段時間業界和媒體對《期貨法》制定表現出的關注,主要有3點原因。 首先,立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其次,中國期貨市場要通過立法由量變到質變。第三,立法可以解決業內的短板和矛盾。 他認為,期貨業立法道路最早是從試點起步的,一開始很難提升到立法的層面,從計劃向市場轉變,這在全世界也沒有先例,為了不脫離實際,只有邊干邊摸索。 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到現在,各方面都比較成熟,經濟轉型也開始發展起來了,制定《期貨法》的時機較好。 常清表示,目前的期貨監管體系實際上是從對這個行業的治理整頓開始的,其思路和目的不是要發展市場、發揮功能,使中國期貨市場成為亞洲的定價中心,而是專門的治理整頓,因此,思路和目的不同,結果也肯定不相同。 但《期貨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可以確保中國期貨市場從量變到質變。 常清認為,目前,中國整個期貨市場都缺乏機構投資者,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的并不好,《期貨法》的制定和出臺對解決業內存在的短板和矛盾是一個契機,比如行業的利益分配問題等等。 在記者的采訪中,期貨行業內人士均希望可以盡快立法,做好期貨業發展的“頂層設計”。 華泰長城期貨人士向記者表示,近年來,隨著期貨新業務的逐步放開,相應的規章、指引大量出臺,極大地豐富了期貨市場的監管法規,使期貨市場的法制建設走向精細化、多元化的發展道路。 與此同時,期貨市場逐漸增多的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迫切需要一部大的基礎法律來統一和整合。《條例》及一系列配套管理辦法構成的我國期貨市場法制現狀,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相比,已顯得有些滯后。 金融立法基本健全 《期貨法》缺位 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穩定規范發展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已經運行近一年的大背景下,胡俞越認為,應該總結國內經驗,學習國外經驗,盡快推出期貨法。 他告訴記者,金融業內各大行業立法都是從上世紀90年代起步的,20年來,金融立法已經基本健全,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都已經具備,保險法還自成體系,但唯獨《期貨法》缺位。 1994年和1995年,我國醞釀《證券法》和《期貨法》的起草,并被列入人大的立法進程。 16年過去了,《證券法》已經出臺并做過了修改,但《期貨法》依然還在“紙上談兵”。 胡俞越告訴記者,我國期貨市場是先實踐,后立法,但世界上有些地區和國家是先立法,后實踐,這跟立法理念有關。 此前,胡俞越也曾表示過,“期貨市場對我國來說是新興市場,特別是前15年,長期處于整頓狀態,對于調整中的期市來說,變化太多,不適合制定嚴肅性的法律! 據華泰長城期貨人士提供的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已形成“一個條例”、“兩個司法解釋”、“四個辦法”為主體的法規體系和“五位一體”的期貨監管體系。 《期貨法》 應該是啥樣兒? 常清認為,《期貨法》應該適應將來十年二十年期貨行業的發展,站得高才可以看的遠,因為法律一旦制定和出臺,是不能隨便修改的。 此外,《期貨法》的制定應該吸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希望可以有更多具備遠見卓識的學者參加,這樣可以保證立法的不短視。 胡俞越則把對《期貨法》的期盼總結為高起點、開放式、全方位3大特點。他認為,我國的《期貨法》需要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并具備中國特色。 《期貨法》的制定還應該協調與其他金融法律之間的銜接。要具備長遠的眼光,高瞻遠矚。 他認為,中國不能做孤立的期貨市場,它的立法需要國際化。 《期貨法》應該既涵蓋商品期貨,又涵蓋金融期貨;既規范場內交易,又服務場外交易;既能使中國期貨業“走出去”,又能把國際期貨業“引進來”。 胡俞越表示,一個全方位的《期貨法》,應該考慮到各類主體,比如監管主體和市場主體。目前的監管還是一行三會的模式,分業經營和監管勢必帶來一些重疊和真空并存的情況,而國際上現在已經體現出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的趨勢,比如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的大部制改革。 此外,對于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到的“推進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胡俞越還認為應考慮3方面問題。 首先,如何推進期貨和金融衍生品發展?其次,中國期貨市場如何服務于中國經濟轉型,如何與經濟轉型相協調?第三,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本身將會推動中國經濟戰略轉型。 他對本報記者表示,衍生品就是從原生品推出來的,從立法角度來看,《期貨法》的推出就是衍生品進一步為原生品服務,就是為經濟實體,為國民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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