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雖然在國內尚屬探索階段,但在國際上已經歷史悠久。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幾乎與黃金大規模生產同時出現并發展。 19世紀初最大的黃金生產地是南非,最大的黃金交易場所在倫敦。南非生產的黃金運到英國后,由倫敦的各大金行、黃金銀行(商業銀行)轉賣到世界各地。和其他商品一樣,黃金生產商和黃金銀行及金行簽訂購銷合同,然后組織生產、物流、交貨,完成交易。 和其他商品不一樣的是黃金價值高,價格波動劇烈。不能按時交貨對黃金銀行的利潤有顯著影響。而在19世紀初,受技術水平的限制,探礦、采礦、精煉、運輸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無法按時交貨是一種客觀存在,無法完全避免,因此用一般商品可以高額罰金的辦法不能為黃金企業所接受。 黃金企業和黃金銀行在按時交貨這一條款博弈的最終結果,產生了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合同的“黃金購銷遞延合同”。遞延合同規定,黃金生產企業可以在約定好的一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割。企業沒有在特定到期日立即交割的義務。黃金銀行允許交割延期的期限取決于礦床的有效開采期、企業的生產作業表現以及物流安保。但在遞延期內要按合同到期當日的黃金租借利率連續計息。這種合同對生產企業來說,交割承諾比較靈活。特別是礦山投產的最初幾個月對產出沒有把握時,企業比較偏向于簽訂此種合同。同時,由于黃金企業支付了黃金租借利息,黃金銀行并不會因為延遲交貨而蒙受損失(具體原因另文詳述)。因此這種“黃金購銷遞延合同”在19世紀初流行開來。這種“黃金購銷遞延合同”,就是當今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的前身。 “黃金購銷遞延合同”解決了“不能按時”的矛盾,但是“交貨”的承諾并未改變。20世紀中期,黃金迎來了大牛市。黃金生產企業經過“遞延”之后,發現市場價格已經遠遠超過了當初的合同價格,按照合同價格交貨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此希望在合同中對“交貨”這一承諾有所松動。黃金企業和黃金銀行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黃金可延期交易”的誕生。可延期交易規定:遠期交易到期日,黃金企業可以選擇履行該合同,按合同價格交出黃金;也可以選擇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現貨市場上銷售,未履行的遠期交易合同經雙方修訂后延期履行。新修訂的合同到期時再按此程序操作。這種可不斷修訂、滾動的遠期銷售方式,就叫做“黃金可延期交易”。因為每次修訂時價格都要重新厘定,且時間跨度很長,基本上可以認為和免除“交貨”這一承諾類似。通過“黃金可延期交易”,黃金企業在15年左右的時間內可以隨時交貨,也可以一直不交貨。將這種“黃金可延期交易”進行規范化,就形成了當前世界上廣泛采用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交易”。名字聽起來有點古怪,實際上在國際黃金現貨市場上已經有很長的歷史。 國內對“黃金可延期交易”比較陌生,是因為2001 年前,黃金在我國實行“統銷統配”政策,與市場無關。直至2010 年8 月3 日《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以后,黃金在中國才真正進入了市場發展的軌道。 黃金作為商品的一種,已經走下神龕。黃金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而被市場培育出來的包括“延期交收交易”在內的特別的交易手段,正在為世人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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